贵港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决定书(贵环责改字〔2025〕1号)
发布时间: 2025-03-31 来源:技术与勘探
日,贵港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管中心、贵港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你单位做执法检查,现场检查你单位出具的《在用车检验(测)报告》,发现期间,存在不一样的品牌、不同车辆型号、不同发动机型号的车辆OBD读取的发动机控制单元参数CALID码均为违规使用OBD信号干扰器,未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,并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。
(一)现场检查(勘察)笔录:2024年12月11日贵港市生态环境局在你单位制作的现场检查(勘察)笔录1份、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。
证明:你单位基本情况、项目审批、建设情况、现场检查和执法人员调查取证的情况。
(二)调查询问笔录:2024年12月30日贵港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甘琼林、郑海金、廖少凤、赖自亮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4份。
(三)影像证据:2024年12月11日贵港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你单位制作的现场照片证据4张。
证明:贵港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违规使用OBD信号干扰器,并出具排放检验报告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过程。
1.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、居民身份证复印件5份。提取时间:2024年12月11日、31日,提供单位:广西贵港市港安机动车服务有限公司。
2.授权委托书原件4份。提取时间:2024年12月11日,提供单位:广西贵港市港安机动车服务有限公司。
3.检验检验测试的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1份、校准证书复印件5份、校准证书复印件4份、任命书复印件30份、检测工作员考核上岗证复印件4份。提取时间:2024年12月11、31日,提供单位:广西贵港市港安机动车服务有限公司。
4.在用车检验(测)报告原件40份。提取时间:2024年12月11日,提供单位:广西贵港市港安机动车服务有限公司。
5.广西贵港市港安机动车服务有限公司(ECUCALID:6012767GHIJK569A)收费统计表原件1份、广西贵港市港安机动车服务有限公司(ECUCALID:6012767GHIJK569A)收费清单原件1份、收款收据原件40份。提取时间:2024年12月11日、31日,提供单位:广西贵港市港安机动车服务有限公司。
上述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“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,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,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,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,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,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。”的规定。
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“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,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。”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“违反本法规定,伪造机动车、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,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来得到的,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;情节严重的,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。”的规定,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未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,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,并出具排放检验报告行为。
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情况做监督。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,我局将依法处理。
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,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贵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,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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